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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教体局关于宣城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办法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教体局关于宣城市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6/11/22 10:07:47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体局,宣城中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目标实施方案〉》(宣发〔201520号)等要求,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教〔201615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意义

普通高中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能力培养、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是完善我市助学政策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精准扶贫帮困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2016年春季学期起,我市开始实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从秋季学期起扩大到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并由扶贫部门认定的普通高中学生;残疾学生是指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当地残联认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是指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指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普通高中学生。

各县(市、区)免学费学生人数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按照中央规定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省财政逐市、县(市、区)核定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市、县(市、区)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高于或标准高于本办法要求的,可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

三、实施步骤

2016年春季学期起,逐步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1、退还学杂费。对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应及时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已缴纳的学杂费(不含住宿费);按年缴纳学杂费的,也应一次性退还学生。学杂费退还工作应于201610月底前完成。

公办学校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的部分可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

2、拨付财政补助资金。2016年春季学期已免除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补助资金,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农业产业化脱贫行动工作方案等八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宣政办〔20164号)和《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16年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教民生〔201611号)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担的原则,将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普通高中。

2016年秋季学期免学杂费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下达,待省核定各市、县(市、区)免学在标准后再予以清算。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应在省级资金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将免学费标准资金(含市县应承担部分)拨付到普通高中。各地教育部门应在免学费补助资金下达后,尽快组织学校启动相关学杂费退还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县(市、区)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路径,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免学费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预拨2016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61493号)要求的标准,将免学费补助资金下达到所属学校。

2、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基础管理。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学杂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各县(市、区)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各项收费的管理。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普通高中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民政部门、扶贫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相关数据对接工作。普通高中要安排专人,做好免学杂费对象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3、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省级以上资金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普通高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加强普通高中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免学杂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免学费资金。

4、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公布免学费对象认定、标准核定、资金管理等政策落实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部门要配合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普通高中免学费对象认定、资金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5、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县(市、区)要制定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免学费政策宣传解读,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相关学生及时了解受助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教体局

               20161028

 

文章录入:资助中心    责任编辑:j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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